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李思緣 范亞娉
基本案情
徐某經營的某嬰兒游泳訓練館于2021年1月注冊成立,2021年7月,鄭某與該游泳訓練館簽訂銷售協議,為其子女購買游泳課程,并陸續支付培訓費共計10580元。
2024年5月,徐某發布會員告知書,明確告知該店鋪已停止經營。鄭某尚余價值5246.76元的32課時課程未使用,雙方就剩余服務費的退還問題協商未果。鄭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返還剩余培訓服務費5246.76元。徐某則辯稱,鄭某是過期會員,無權要求返還培訓費。
法官說法
武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銷售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游泳訓練館向鄭某提供游泳培訓服務,鄭某支付費用,雙方成立教育培訓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本案中,鄭某作為預付款的消費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游泳訓練館辦理注銷登記,不能依約提供服務,致使鄭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鄭某有權解除合同且要求經營者徐某返還剩余的服務費用。經核算,徐某應向鄭某退還5246.76元,法院對原告訴求予以支持。
關于徐某辯稱案涉課程已于2023年7月25日到期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案涉銷售協議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且徐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某游泳館已與鄭某就案涉課程的履行期限達成合意,故對徐某上述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鄭某返還剩余服務費用5246.76元。
法官提醒
預付式消費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隱藏著諸多風險。法官向消費者作出以下提醒:
1.謹慎選擇商家,優先選擇經營時間長、信譽良好的商家,避免因貪圖優惠盲目辦卡。核實商家營業執照等資質,避免選擇無證經營或頻繁更換經營主體的機構。
2.簽訂書面合同,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服務內容、價格、期限、退款條件等關鍵條款,避免口頭承諾難以舉證。警惕“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霸王條款,此類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3.理性充值,控制風險避免一次性大額充值,盡量選擇小額、短周期的預付方式,降低資金損失風險。注意保留付款憑證、合同、消費記錄等證據,以備維權之需。及時關注商家經營狀況,若發現商家經營異常(如頻繁更換場地、拖欠工資等),及時協商退款或向監管部門反映。遭遇商家突然停業或“跑路”時,盡快通過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管部門或司法途徑維權。